王漓

大律師

CEDR 認可調解員
認許年份:2007 | PRC:2009

王漓大律師是香港回歸後首批在香港賽馬會獎學金計劃支持下,由內地高校赴港攻讀學位的頂尖學子之一。

以普通話爲母語,並同時擁有中港兩地的法律教育背景及法律職業資格,王大律師在跨境爭議解決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知識和技能,也在實務中積累了處理跨境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豐富經驗,例如:合同糾紛、公司股東糾紛、公司事務糾紛、證券法糾紛及家庭糾紛等。

王大律師熟知兩地的司法及商業實踐,因而能夠快速全面地瞭解大陸客戶所需,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並能有效的將大陸客戶的訴求和相關事實背景呈現給香港法庭及仲裁庭,代表大陸客戶開展有策略性的香港法律程序。同時,他亦能用簡明易懂的方式向大陸客戶、大陸法院或仲裁庭介紹和闡釋香港法。因此,王大律師經常作爲香港法專家給大陸法院及仲裁庭提供專家報告,亦多次受邀爲大陸的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律師,學生等提供香港法有關的培訓,講解普通法。

王大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獲得香港法庭,政府機關等的高度認可,有幸受邀作爲法庭之友協助香港法庭處理案件;亦經常獲邀代表香港政府,香港證監會,香港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爲其提供各項法律意見及法律服務。

此外,王大律師在信託、保險、土地、遺囑等其他爭議解決方面均有涉獵。

《法律500強亞太區榜單》(The Legal 500)評價王大律師爲“急客戶所急,想客戶所想,能提供完善的策略性建議” (2022),“慎思,熟慮,全面,透徹” (2023)

近期案例精選

近期亮點包括

  • 代表一家美國上市公司的創始人,與中國知名券商就股轉債,股份回購等協議條款的執行問題參與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程序。爭議內容包括多合同進行單一仲裁的可行性,以及合同本身的可執行性等。
  • Re: Man Wah Tong, a Religious Tong, HCA 595/2019, HCMP 496/2017 代表相關人士成功揭露有上百年曆史的古剎竹林禪院的管理層過去十數年的一系列違法違規作爲,引入律政司的介入,獲取更佳管理命令以更換整個管理層。過程涉及對律政司慈善保護人的地位和責任,華人廟宇的管治,慈善堂章程的效力,成員及管理層的權利及義務等議題。
  •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v. Fong Chak Kwan FACV 5/2022 – 就《高等法院條例》(第4A章)第11號命令第1(1)(f)條下,對於香港法庭的域外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定義的最新權威性案例。

其他精選案例

商業及公司糾紛

  • Daimler AG v Herbert Heinz Horst Leiduck and Anor, HCA 4089/1994, CACV 172/2011:一起基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涉及衆多法律轄區的商業爭議。該案的焦點法律問題包括: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欺詐、法律特權、書面質詢、事先令制裁(sanctions of pre-emptive order),證人資格等。
  • Gao Haiyan and Another v Ma Maogen HCA 466/2012 (相關案件:HCA 1315/2012, HCCT 41/2010, HCA 1987/2005, CACV 6/2019, FAMV 163/2020, BVIHC(COM) 2023/0068等) :一系列爲爭奪價值數十億的山西某處煤礦控制權和所有權而產生的股東爭議。該案涉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合同解釋、借貸合同及相關擔保的效力,中國稅法、欺詐及不實陳述,禁訴令,清盤令等一系列相互交織的法律問題以及中,港,維京羣島等多地的訴訟,仲裁,判決,裁決等的效力以及執行問題。
  •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v. Zhang Lan (HCMP 473, 474/2015; HCMP 585,586/2017; HCCT 35, 36/2019; 最高法民特4號, 5號) 標的爲3億美金著名餐飲品牌俏江南的股東爭議。涉及中國大陸法,香港法, 新加坡法,美國法等,相關法律訴訟及仲裁程序遍及內地,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地。
  • Yingde Gases Investment Ltd v Shihlien China Holdings Co Ltd HCA 2059/2012:一起跨境合資企業合夥人之間關於工廠建設的商業糾紛。該案涉及中國大陸法、香港法和臺灣法;焦點問題包括:法律管轄、仲裁條款以及合同解釋等。

國際仲裁

  • 代表一家中國背景的投資基金參與就世界馳名的米其林星級連鎖餐廳的商標,商譽,商業祕密以及經營權的爭奪。相關爭端涉及中國大陸,香港,法國等多地多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的訴訟和仲裁。
  • 代表一家外資房地產開放商,參與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該案涉及大陸房地產項目的買賣合同糾紛,爭議內容包括建築承包協議的解釋,執行以及建築費用的計算等。
  • 代表一家中國背景的投資基金,參與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程序,並針對該案的多位分屬不同國家的被告方在多地獲得仲裁財產保全命令。該案主要涉及互聯網科技企業股份買賣合同以及股東協議下的糾紛。
  • 代表一家國企,參與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程序,該案主要涉及機械買賣合同的履行。
  • 代表一家臺灣上市企業,參與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程序以及執行程序,該案件主要涉及電子領域的貿易合同履行的糾紛。
  • 代表一家國有能源企業,參與一系列於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程序,內容涉上百合同及數十億美金的大額能源商品貿易的爭端。

土地及信託糾紛

  • Lawin (HK) Ltd v Ng Yau Fong Yvonne and Ors [2022] 2 HKCFI 410 – 代表一衆買家在一系列由於發展商內訌產生的歷時十數年的訴訟爭議中摒除發展商各方的干擾,維護買家的利益。期間涉及各項複雜的法律和事實議題包括屋宇建設,建築費用的計算和抵消,合夥,聯營企業,代理人授權,房屋買賣的特殊規定和實操,授信責任,土地買賣的有效性等。
  • Wong Kam Tong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uen Long Tin Shing Court, [2012] 2 HKLRD 1128:一起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後關於法庭訴訟費用的代表性案件。
  • New Champion (HK) Ltd v Treble & Triple Ltd, HCA 2691/2008:一起物業交易糾紛,主要涉及買賣合同中“例外條款”的解釋。

保險及人身傷害糾紛

  • Lo Siu Wa v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and Anor FACV 12/2017 [2018] CFA 3:一起保險單解釋的指導性案件,主要涉及領域爲僱員補償及人身傷害。
  • So Yuk Kam v Liu, Chan & Lam (a firm) and Another CACV 105/2014:一起人身傷害案件,主要涉及事務律師事務所專業疏忽,以及對《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中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職責和義務的理解。

家事糾紛

  • W v C [2013] 2 HKLRD 602:作爲法庭之友(由法官指定,協助法庭解決特定問題的法律專家)在一個離婚程序中協助法庭解決居籍問題、離婚申請的法律管轄權問題以及不便管轄原則的適用問題。
  • Y v W, FCMC 1847/2011:一個在婚姻糾紛中提起管轄權反對的案件,該案是自《居籍條例》(第596章)在香港生效以來的第一次法庭分析及適用,此案亦涉及中國大陸法法律意見。

其他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Thao Phoumy and Another, HCMP 1895/2007:代表香港律政司司長,在香港申請對廣州中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沒收令的執行,該申請在兩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評級機構點評

  • “王大律師急客戶所急,想客戶所想,並提供完善的策略性建議。他能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上作出的簡明扼要、一針見血的法律陳詞”《法律500強亞太區榜單》(The Legal 500 2022)
  • “王大律師的訴訟準備慎思,熟慮,全面,透徹”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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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與專業資格

其他專業任職

  • 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成員
  •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 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 香港大學法學院兼職講師
  • 北京大學法學院兼職講師

專業資質

  • 於2007年取得香港大律師資質
  • 於2009年取得中國大陸法律職業資格

學術背景

  • 清華大學,法律學士(後轉學至香港大學)
  • 香港大學,法律學士
  •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